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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道管理机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初论
引用本文:周仕武,仲天建.航道管理机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初论[J].中国水运,2007,7(2):30-31.
作者姓名:周仕武  仲天建
作者单位:程向东(武汉科技学院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教研室,430073);李明(中国地质大学,430074)
摘    要:航道管理机构体制和机构设置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交通管理部门已经形成了一个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共存的复杂、多层次的管理体系。特别是航道行政执法的职责,事实上都是由航道管理机构这样的事业单位承担,航道管理机构实际处于以准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和身份,行使着航道规划、建设、养护和保护的管理职能。除了山西、青海、宁夏、内蒙古、新疆等航道严重不发达地区,由后来统一成立的地方海事局等机构代行航道管理执法职责外,其他各地均是根据行政区划由航道管理机构负责管理,长江干流则是由交通部设置的航道管理机构负责管理。经统计,目前全国共设立航道管理机构849个,维护管理着

关 键 词:航道规划  管理机构  行政执法  主体资格  交通管理部门  机构设置  事业单位  维护管理
文章编号:1006-7973(2007)02-0030-02
修稿时间:2006年11月25

The Climate for Vaporing Air Conditioning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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