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道管理机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初论 |
| |
引用本文: | 周仕武,仲天建.航道管理机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初论[J].中国水运,2007,7(2):30-31. |
| |
作者姓名: | 周仕武 仲天建 |
| |
作者单位: | 程向东(武汉科技学院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教研室,430073);李明(中国地质大学,430074) |
| |
摘 要: | 航道管理机构体制和机构设置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交通管理部门已经形成了一个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共存的复杂、多层次的管理体系。特别是航道行政执法的职责,事实上都是由航道管理机构这样的事业单位承担,航道管理机构实际处于以准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和身份,行使着航道规划、建设、养护和保护的管理职能。除了山西、青海、宁夏、内蒙古、新疆等航道严重不发达地区,由后来统一成立的地方海事局等机构代行航道管理执法职责外,其他各地均是根据行政区划由航道管理机构负责管理,长江干流则是由交通部设置的航道管理机构负责管理。经统计,目前全国共设立航道管理机构849个,维护管理着
|
关 键 词: | 航道规划 管理机构 行政执法 主体资格 交通管理部门 机构设置 事业单位 维护管理 |
文章编号: | 1006-7973(2007)02-0030-02 |
修稿时间: | 2006年11月25 |
The Climate for Vaporing Air Conditioning |
| |
Abstract: | |
| |
Keywords: |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