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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远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诉山东省海丰船务有限公司、青岛港务局大港公司互换舱位合同纠纷案
作者姓名:周黛娜
作者单位: 
摘    要:[案情] 原告:中远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 被告:山东省海丰船务有限公司。 被告:青岛港务局大港公司。 1999年7月19日,中远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集公司)与山东省海丰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丰公司)就国内沿海集装箱班轮航线的互换舱位合作事宜签订航线合作协议书,约定:合作时间一年;双方各自独立揽货订舱,编制提单号,放柜、装箱,签发各自的提单和运单,缮制装箱单及舱单,对外结算运费。双方各港口的操作人员应在每日16:00时之前互相通报各自的预配情况,并且在开船前24小时内将舱单递交船舶代理。对于装船货物,包船方要保证在船舶到达之前办好有关清点工作,并及时提

关 键 词:中远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 山东省海丰船务有限公司 青岛港务局大港公司 互换舱位合同纠纷案 合同法 民法通则 货物损坏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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