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赔付的正当性及船舶经营人之货损责任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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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姗姗. 保险人赔付的正当性及船舶经营人之货损责任承担[J]. 中国船检, 2005, 0(4): 56-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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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姗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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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海事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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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情】2002年9月4日,案外人华昌公司与浦江公司签订运输合同,约定浦江公司将华昌公司的750吨小麦从上海港运至广州新丰港,承运船舶为“金山泉818”轮。次日,小麦被装上“金山泉818”轮。涉案水路货物运单载明,托运人是华昌公司,收货人为货物买方.装船日期为2002年9月5日.在承运人(签章)处盖有“福州金帆船务有限公司金山泉818”字样的船章,在船章右侧盖章字样为“上海浦江联运有限公司货运部业务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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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责任承担 船舶 2002年9月 经营人 货损 赔付 保险 有限公司 运输合同 上海港 山泉 托运人 承运人 小麦 货物 字样 运单 帆船 |
The justice of insurer compensation and the responsibility of cargo damage borne by ship operator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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