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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赔付的正当性及船舶经营人之货损责任承担
引用本文:张姗姗. 保险人赔付的正当性及船舶经营人之货损责任承担[J]. 中国船检, 2005, 0(4): 56-57
作者姓名:张姗姗
作者单位:上海海事法院
摘    要:【案情】2002年9月4日,案外人华昌公司与浦江公司签订运输合同,约定浦江公司将华昌公司的750吨小麦从上海港运至广州新丰港,承运船舶为“金山泉818”轮。次日,小麦被装上“金山泉818”轮。涉案水路货物运单载明,托运人是华昌公司,收货人为货物买方.装船日期为2002年9月5日.在承运人(签章)处盖有“福州金帆船务有限公司金山泉818”字样的船章,在船章右侧盖章字样为“上海浦江联运有限公司货运部业务专用章”。

关 键 词:责任承担 船舶 2002年9月 经营人 货损 赔付 保险 有限公司 运输合同 上海港 山泉 托运人 承运人 小麦 货物 字样 运单 帆船

The justice of insurer compensation and the responsibility of cargo damage borne by ship operators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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