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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典型CIF条款下货代越权放货案件
引用本文:谢振衔.一起典型CIF条款下货代越权放货案件[J].集装箱化,2003(7):39-39.
作者姓名:谢振衔
作者单位:上海海事法院
摘    要:本案原告/南京纺织品进出口公司。被告/上海捷达国际运输公司(简称JD),被告/东方海外货柜航运(中国)公司(以下简称OOCL)。案情简述如下: 1995年12月,原告和美国WHEEL PLUS INL公司签订了售货确认书,买给该公司价值约111万美元的螺丝刀等各式工具。1996年1月3日香港YF受买方委托开具了金额为111万美元的不可撤消的即期信用证。1月23日,原告向被告JD出具了两份出口货物明细单,该单载明要求出具NBM TRANSPORTATION(U.S.A)LTD提单。2月3日,JD按照出口货物明细单的要求,由NBM签发了托运

关 键 词:CIF条款  货代越权放货案件  水路运输  货物运输  赔偿责任  OOCL  东方海外货柜航运中国公司  南京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上海捷达国际运输公司  贸易合同  货物损失

A Typical Case of Releasing Cargo beyond Business Scope under CIF
Authors:Xie Zhenxian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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