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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货物集装箱监管中的银行担保模式
引用本文:
宣行,吴晓啸.危险货物集装箱监管中的银行担保模式[J].集装箱化,2010,21(8):35-36.
作者姓名:
宣行
吴晓啸
作者单位:
深圳海事局
摘 要:
<正>1海事部门对危险货物集装箱实施监管的法律依据对危险货物集装箱实施监管,严厉打击危险货物集装箱谎报、瞒报行为,是海事部门的法定职责之一。我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33条和《海洋环境保护法》第67条明确规定,船载危险货物或污染危害性货物必须向海事部门申报。《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5条规定,禁止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不得匿报危险货物或将危险货物谎报为普通货物;第24条和第25条对危险货物申报的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关 键 词:
危险货物集装箱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监管
《海洋环境保护法》
危险货物申报
海上交通安全法
担保
银行
收稿时间:
2010/5/14 0:00:00
Bank warranty in supervision of dangerous cargo containers
Authors:
XUAN Xing
WU Xiaoxiao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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