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运代理的内容及法律地位(下)--兼评我国的无船承运经营人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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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郭峰.货运代理的内容及法律地位(下)--兼评我国的无船承运经营人制度[J].水运管理,2003(1):24-27,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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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郭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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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远洋物流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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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五、 我国无船承运人的概念首先出现在2001年12月5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中(以下简称<海运条例>).该条例第七条规定:"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办理提单登记,并交纳保证金.前款所称无船承运业务,是指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接受托运人的货载,签发自己的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向托运人收取运费,通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完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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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货运代理 内容 法律地位 无船承运经营人制度 海运条例 中国 海商法 |
Intension and Legal Position of Freight Forwarding Agent (2)--NVOCC Operation System in Chin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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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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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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