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64条的质疑及建议——以行政法权责统一原则为视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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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多年来,《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版)第64条关于"暂扣船舶"和"没收船舶"规定难以执行到位。主要原因是法规只赋予海事管理机构暂扣和没收无证船舶的职权,没有明确海事管理机构确保履行职权所必须的条件,也没有明确实施暂扣和没收无证船舶的最终目的,使海事执法人员难以主动、有效行使法定职权。为使该规定执行到位,有关机关应遵循行政法权责统一原则,从船舶扣押场所设置或者委托保管、扣押船舶安全值班、船舶扣押和没收后的具体处置程序和明确当事人等方面完善配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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