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轮旅游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司法实践进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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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孙思琪,金怡雯.邮轮旅游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司法实践进展[J].世界海运,2019(5):41-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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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孙思琪 金怡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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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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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上海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研究邮轮经济专项课题"我国邮轮旅游消费者权益保障研究"(2018-Z-J07-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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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基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沪民终85号民事判决,分析其案情概要与裁判要旨,以邮轮旅游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标准以及旅客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为重点,分析邮轮旅游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在我国司法实践的新近进展。得出结论为旅客自身在行走时未尽必要的谨慎注意,而邮轮公司未能通过设置安全警示牌履行警示义务,违反了公共场所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双方应当按照各自过错程度的比例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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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邮轮旅游 安全保障义务 司法实践 赔偿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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