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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单放货举证责任的承担
引用本文:张姗姗.无单放货举证责任的承担[J].中国船检,2004(10):64-65.
作者姓名:张姗姗
作者单位:上海海事法院研究室
摘    要:原告:服饰公司;被告:船务公司 2003年3月12日,服饰公司委托有外贸进出口权A公司出口货物。A公司接受委托后,与境外买方8公司签订了出口合同,价格条件为FOB上海,信用证付款。在韩国合法注册并具有无船承运人资质的C公司委托被告船务公司代理在上海的订舱、装箱和交付装运文件等事宜。船务公司接受委托后,安排了货物的送货,装箱、报关,并就无船承运人提单的签发代表C公司同托运人协商。C公司签发了无船承运人提单后,由船务公司转交托运人。船务公司又向实际承运人订舱。由现代商船和仁川渡轮实际承运了货物。货物运抵目的港后,船务公司要求仁川渡轮电放货物。服饰公司认为,货物在目的港被无单放行,致使其无法就货款进行结汇,请求法院判令船务公司赔偿经济损失。

关 键 词:船务公司  货物  委托  结汇  外贸进出口  出口合同  目的港  无船承运人  举证责任  被告

Who is responsible for onus probandi for delivering goods without B/L?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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