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应对国际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统公约 |
| |
引用本文: | 殷玉香.如何应对国际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统公约[J].世界海运,2009,32(2):59-59. |
| |
作者姓名: | 殷玉香 |
| |
作者单位: | 大连海事大学 |
| |
摘 要: | 2001年10月,IMO召开的国际控制有害防污底系统外交大会通过了《国际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统公约》。公约规定,禁止船舶使用有害的防污底系统,生效条件为合计商船总吨位不少于世界商船总吨位的25%的至少25个国家签署并正式批准、接受或加入12个月后生效的双重标准。
|
关 键 词: | 《国际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统公约》 生效 IMO 巴拿马 商船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