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提单项下两种托运人诉权的区别:FOB卖方提单项下诉权的误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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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明远.论提单项下两种托运人诉权的区别:FOB卖方提单项下诉权的误区[J].世界海运,1995(5):29-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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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明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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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第一种托运人与承运人间的法律关系由包括提单在内的整个运输合同确定,而第二种托运人与承运人间的法律关系则由提单确定,无论第一种托运人的名称是否出现在提单内,他都有权以海上货物运输同当事人的身份依据合同(有时仅就表现为提单)起诉承运人,而第二种托运人的名称只有写进提单,才具有提单合同当事人的地位,享有对承运人提单项下的诉权。但他无权就提单以外的承运人与第一种托运人订立的运输合同的内容起诉承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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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水路运输 提单 托运人 诉权 FOB卖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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