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运输企业应强化货运合同履行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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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杜挺辉,朱昌茂.铁路运输企业应强化货运合同履行监管[J].铁道知识,1998(3):32-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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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杜挺辉 朱昌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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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近一个时期以来,货主手持领货凭证而领取不到货物的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时有发生。近日,报载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佳木斯火车站的上诉请求,维持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的一审判决,判令佳木斯站赔偿收货人实际损失68万余元便是典型一例。从我们手头上所掌握的发生在全路的类似案件来看,不少案件也被法院认定承运人已构成重大过失,判赔实际损失。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随着铁路运输企业逐步走向市场后,少数铁路员工合同观念淡薄,在履行合同时疏忽以及制度不落实,甚至违章所致。因此,我们认为,铁路运输企业应大力强化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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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铁路运输企业 货运合同 合同履行 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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