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意识条件和主体条件的区分——对人工智能体道德身份论题的一个澄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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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周靖.论意识条件和主体条件的区分——对人工智能体道德身份论题的一个澄清[J].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2):121-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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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周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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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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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剑桥实用主义研究”(21CZX0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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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人工智能的心灵哲学研究进路通常将塞尔提出的“意识条件”视为构成强人工智能体的充分条件,即只有在某一人工智能体拥有意识的前提下,才能认为它是强人工智能体。然而,拥有自我意识不意味着可以直接成为一个主体。成为一个同时享有权利和义务的主体的“主体条件”为强人工智能体设定了更高要求。两类条件的关系上,意识条件是主体条件的必要不充分条件,在从前者向后者的发展中,强人工智能体需经历如下三个发展阶段:作为直接性的自我意识、作为奴隶的个体,以及作为一个主体。在不同阶段上对人工智能论题的讨论是实质不同的。混淆或忽视意识条件和主体条件的区分导致了当前人工智能伦理研究中存在的诸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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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人工智能 意识 主体 责任 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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