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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航运电商的法律定位
引用本文:方懿.互联网航运电商的法律定位[J].航海,2015(2):20-21.
作者姓名:方懿
作者单位:上海海事法院
摘    要:<正>物流电商作为互联网与航运业相结合的新产物,其在海上货运业务中的身份识别也是审判实践中面临的新问题。交易平台型的物流电商,虽其初衷是为托运人和实际物流供应商提供订约媒介,但若其以自己的名义分别同托运人和实际物流供应商签订合同,明确约定由其接受托运人委托进行货物运输,再由其委托实际物流供应商提供运输服务的,应认定该物流电商是海上货运业务中的承运人而非居间人。〖案情〗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

关 键 词:物流供应商  托运人  货运业务  合同订立  货物运输  居间人  居间合同  平台型  货物损失  京唐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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