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航运电商的法律定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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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方懿.互联网航运电商的法律定位[J].航海,2015(2):2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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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方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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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海事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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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物流电商作为互联网与航运业相结合的新产物,其在海上货运业务中的身份识别也是审判实践中面临的新问题。交易平台型的物流电商,虽其初衷是为托运人和实际物流供应商提供订约媒介,但若其以自己的名义分别同托运人和实际物流供应商签订合同,明确约定由其接受托运人委托进行货物运输,再由其委托实际物流供应商提供运输服务的,应认定该物流电商是海上货运业务中的承运人而非居间人。〖案情〗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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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物流供应商 托运人 货运业务 合同订立 货物运输 居间人 居间合同 平台型 货物损失 京唐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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