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国务院办公厅2005年4月18日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0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国办发2005]24号)。该文件要求各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要认真落实好各项规定,切实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质量。凡已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以及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中涉及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该文件具体列出了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该文件还特别指出,除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各部门自行采购(单项或批量)达到5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项目、6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有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