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有权拍卖扣押车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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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翁坚超.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有权拍卖扣押车辆[J].运输经理世界,2012(10):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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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翁坚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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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绍兴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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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车辆依法解除扣押后,车辆扣押机关应当通知当事人限期领取车辆;当事人逾期不领取的,逾期之日起的车辆保管费用由当事人承担。经再次通知限期领取,当事人逾期超过六十日仍不领取的,车辆扣押机关可以依法处理该车辆。"那么,根据该条款: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是否可以不经法院直接组织拍卖扣押车辆呢?想要全面理解这个问题,应该着重理解以下三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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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道路运输管理 管理机构 浙江省 当事人 车辆 行政强制法 地方性法规 解除扣押 拍卖 行政强制执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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