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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分类号
杂志ISSN号
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有权拍卖扣押车辆
作者姓名:
翁坚超
作者单位:
绍兴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摘 要: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车辆依法解除扣押后,车辆扣押机关应当通知当事人限期领取车辆;当事人逾期不领取的,逾期之日起的车辆保管费用由当事人承担。经再次通知限期领取,当事人逾期超过六十日仍不领取的,车辆扣押机关可以依法处理该车辆。"那么,根据该条款: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是否可以不经法院直接组织拍卖扣押车辆呢?想要全面理解这个问题,应该着重理解以下三个方面:
关 键 词:
道路运输管理
管理机构
浙江省
当事人
车辆
行政强制法
地方性法规
解除扣押
拍卖
行政强制执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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