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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碰撞责任主体,不应承担碰撞责任
引用本文:沈军.非碰撞责任主体,不应承担碰撞责任[J].航海,2006(6):34-36.
作者姓名:沈军
摘    要:案情]原告:福建省罗源县鸿达轮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达轮船)被告:三富海运株式会社(以下简称三富海运)2000年6月8日10:30时,鸿达轮船所有的“鸿达2号”轮在黄浦江吴泾附近棉花仓库码头装货完毕,离开码头掉头向浦东方向驶去。“三富翠玉”轮于2000年6月7日到达长江口锚地抛锚。次日凌晨01:30时,该轮在长江口锚地动车,04:00时引航员登轮,引领船舶进口。2000年6月8日上午,晴天,能见度良好,风向西南,风力约3级。“三富翠玉”轮于10:50时初见“鸿达2号”轮,该轮距“三富翠玉”轮约1000米。当两船相距约500米时,“三富翠玉”轮发现“鸿达2号”轮…

关 键 词:责任主体  非碰撞  株式会社  罗源县  福建省  轮船  海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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