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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城市房地产抵押担保中抵押登记的效力
引用本文:李志宣,朱爱华.论城市房地产抵押担保中抵押登记的效力[J].华东交通大学学报,2006,23(Z1):334-335.
作者姓名:李志宣  朱爱华
作者单位:1. 景德镇市经济管理干部培训中心,江西,景德镇,330000
2. 华东交通大学,高职学院,江西,南昌,330013
摘    要:当前,在民间借贷及租赁合同等民事主体的经济活动中,经常出现债务人用房地产抵押作为偿还债务的担保方式,以房地产抵押给债权人.由于合同当事人缺乏对房地产作抵押登记的法律意识,仅在合同中约定以某处房地产作抵押物,担保债的履行,并未去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一但发生债务无法履行的事实后,因抵押物未办理抵押登记,而使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笔者认为,就从法律上充分认识抵押登记的意义和作用,同时,当发现未依法办理抵押登记后,且债务履行期限尚未届满时,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补办抵押登记,这对于依法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活动有序健康发展有重要意义.

关 键 词:城市房地产抵押  登记  公示  效力
文章编号:1005-0523(2006)综合-0334-03
修稿时间:2006年10月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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