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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从2007年4月1日起全面执行国家新的养路费征收政策
摘    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燃油税正式实施前切实加强和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6〕103号)和交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7〕111号),做好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推进我省公路交通事业健康快速发展,我省从2007年4月1日起全面执行国家新的养路费缴费时间规定,降低养路费滞纳金征收标准和调整滞纳金计征方式。具体内容是:车辆(含新增车辆)缴费时间调整为每月10日前缴纳当月或预缴以后月份的养路费,未按规定在10日前缴纳当月养路费的,从当月11日起加收滞纳金;养路费滞纳金…

关 键 词:养路费征收  安徽省  征收管理工作  公路养路费  国务院办公厅  公路交通事业  征收标准  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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