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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船舶排放控制区监督管理 实现空气质量改善和船运可持续发展双赢
摘    要:正2月,上海市交通委、上海海事局发布了《关于上海港实施船舶排放控制区的通告》,规定自2016年4月1日起,上海市将要求船舶靠岸停泊期间使用硫含量≤0.5%m/m的燃油。此前,交通运输部颁布的《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以下简称"ECZ方案")要求于2017年1月1日起,包括上海港在内的11个核心港口区域内的船舶靠岸停泊期间应转用低硫油;有条件的港口可提前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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