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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第三者对责任保险人的代位权
引用本文:苏同江.论第三者对责任保险人的代位权[J].青岛远洋船员学院学报,2001,22(3):34-38.
作者姓名:苏同江
作者单位:青岛远洋船员学院管理系
摘    要:在财产中,保险人在赔付被保险人的损失后有权向对被保险人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行使代位求偿权则是毫无疑义,为了保护第三者的合法权益,当被保险人投保责任保险后所产生的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只要是在承保范围内,第三者可以不受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约束,完全有权向责任保险人行使代位权,要求责任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在其承保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第三者对责任保险人的代位权依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属于债的保全范畴,依英国法的规定属于债权转让。而油污责任保险中第三者对责任保险人拥有直接的诉权。第三者行使代位权是有限制的,必须符合我国代位权的要件。为保护第三者的合法权利,建议制订相关的第三者代位诉责任保险人法。

关 键 词:代位权  第三者  责任保险人  被保险人  代位求偿权  合同法

The Right of Subrogation of the Third Parties on the Insures of Liability
Su Tongjiang.The Right of Subrogation of the Third Parties on the Insures of Liability[J].Journal of Qingdao Ocean Shipping Mariners College,2001,22(3):34-38.
Authors:Su Tongjiang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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