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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下的承运人航海过失之探讨
引用本文:余锦兵.海商法下的承运人航海过失之探讨[J].水运管理,2004,26(10):29-31.
作者姓名:余锦兵
作者单位:上海海事大学,上海,200135
摘    要:我国的《合同法》是以严格责任制为原则,以公平责任制、过错责任制等作为补充,整体上体现出公平合理的归责原则。然而,《海商法》中的“航海过失免责”却似乎与其相悖。目前在法律界,如何修改《海商法》的话题被议论得沸沸扬扬,其中一个争论的热点就是“航海过失”留存的问题。本文就此提出了作者个人的观点,并针对我国水运法律双轨制之现状,结合现阶段国情,分析了保留该制度的必要性。

关 键 词:航海过失  免责
文章编号:1000-8799(2004)10-29-03
修稿时间:2004年5月24日

A Discussion on Carrier's Navigation Fault under Maritime Law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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