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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强制性标准实行条文强制的若干规定
作者单位: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摘    要:标〔2 0 0 0〕36号  为使我国的标准化工作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并逐步与国际惯例接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有关规定 ,对强制性标准的范围和内容进行规范 ,制定本规定。1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和强制性地方标准。2 强制性标准的形式强制性标准可分为全文强制和条文强制两种形式 :2 .1 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需要强制时 ,为全文强制形式 ;2 .2 标准中部分技术内容需要强制时 ,为条文强制形式。3 强制性内容的范围3.1 有关国家安全的技术要求 ;3.2 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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