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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建安工程费用“利息支出”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
摘    要: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建委(建设厅): 建总函字(1993)第236号文规定:“从1993年7月1日起,‘国拨流动资金转贷款’转归企业,做为‘国家资本金’后,不再计息”。因此,中国人民建设银行(85)建总经字第52号文“关于《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划分暂行规定》有关财务问题的补充规定”从1993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即施工企业因“国拨流动资金转贷款”而发生的贷款利息,不再计入工程预算造价向建设单位计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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