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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价商品消费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
作者姓名:苟元勋  郑汝新
作者单位:成都市四川大学法学院2004级民商法研究生班 610064
摘    要:“高价商品”只是一个相对概念,在本质上同普通商品并无不同。在判断何为“生活消费”时,应根据商品购买者的具体消费行为来确定是生产经营性消费,还是生活消费。有权机关应及时作出立法解释或者司法解释,明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保护弱势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关 键 词:高价商品  商品本体论  客观行为说  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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