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说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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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傅以诺.说说当事人[J].汽车与安全,2008(7):54-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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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傅以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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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法制处调研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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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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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当事人 《道路交通安全法》 交通事故 交通管理部门 事故认定 现场勘验 公安机关 鉴定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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