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还是行政相对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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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道路运输行政法理论与实践》撰写组.分公司还是行政相对人?[J].运输经理世界,2009(1):80-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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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道路运输行政法理论与实践》撰写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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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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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本案争议与分歧意见
1.第一种意见:行政相对人认定为A汽校。
A汽校C县分校是A汽校的分支机构,且以A汽校名义从事对外活动,不具备独立承担行政责任的能力,另外,其收入、支出及车辆都由A汽校支配和所有,因此.行政相对人为A汽校。在违法事实认定上.认定为A汽校违反《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未在核定的教学场地从事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按照该条例第六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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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行政相对人 驾驶员培训 分支机构 行政责任 管理条例 道路运输 经营活动 浙江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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