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碰撞双方请求权责任限制应先合并后抵消进行——兼评《海商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理解和适用
作者单位:
;1.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
摘 要:
从碰撞双方请求权的性质实际应该以非人身伤亡的请求权为判断基础,来界定碰撞双方请求权的抵消和责任限制,又从利益平衡、条文本身理解以及法条之间的协调统一等角度,结合案例进行综合分析得出,关于碰撞双方请求权分类抵消、分类限制、再抵消的观点会导致碰撞双方利益明显失衡,且不符合法条本身的含义以及法律协调统一的要求。进而得出,该条规定的正确理解应该是:不区分双方请求权的来源是基于人身伤亡请求还是非人身伤亡请求,先合并各自的请求,而后进行抵消,之后再责任限制,而且适用的只能是非人身伤亡的责任限制。
关 键 词:
碰撞请求
抵消
责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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