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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东方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诉法国达飞轮船有限公司无正本提单放货纠纷案
引用本文:杨俊杰,郭彦滨.山东省东方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诉法国达飞轮船有限公司无正本提单放货纠纷案[J].航海,2003(4):25-27.
作者姓名:杨俊杰  郭彦滨
作者单位: 
摘    要:案情] 原告:山东省东方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法国达飞轮船有限公司 2000年6月29日,山东省东方贸易公司与远东船代签订货运协议,由远东船代代为办理一批药品到俄罗斯的运输事宜,后远东船代联系被告达飞公司承担实际运输。 7月3日,达飞公司将货物装船,并签发了一套QD011398号正本提单(一式三份)。提单载明:托运人为东方贸易公司;收货人为KOVI-FARM CORP;装货港为青岛;卸货港为STPETER SBURG;承运船舶CMA CGM MON-ET轮;航次E02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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