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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志ISSN号
评点《物权法(草案)》
作者姓名:
吴海珍
摘 要:
船舶等特殊动产的登记制度的质疑第二十六条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对动产物权、权利质权进行登记的,参照不动产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八条船舶、飞行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问题]第二十六条规定,对动产物权的登记参
关 键 词:
物权 法律 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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