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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带凶器抢夺“以抢劫罪论罪探析
引用本文:康明已,彭泽君.“携带凶器抢夺“以抢劫罪论罪探析[J].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3,2(3):67-70.
作者姓名:康明已  彭泽君
作者单位:1. 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公共课部,湖北,武汉,430050
2. 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摘    要:新刑法第267条第2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而理论界对"携带凶器抢夺"的理解却存在很大的分歧,这直接影响了法律的正确适用.本文在剖析了不同观点的基础上,提出了作者关于"凶器"的概念,对"携带"一词的理解,携带凶器抢夺以抢劫罪论处的范围,以及在认定此罪时需要以达到数额较大为要件.

关 键 词:凶器  携带  抢夺  抢劫
文章编号:1671-8100(2003)03-0067-04
修稿时间:2003年3月18日

Some Questions On Seizing Property with a Lethal Weapon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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