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正>一、《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TB10063—2007,2012年版)第3.1.1条"……场所、仓库的间距不应小于200 m。……"修改为"……场所、仓库的间距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说明]《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39号)规定"防火间距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防护距离"。二、《新建时速200 km客货共线铁路设计暂行规定》(铁建设函2005]285号)1.第1.0.9条图1.0.9中站台建筑限界高度修改为"1 250 mm"。说明]与《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道部令第29号)第13条统一。2.第5.4.1条修改为"桥面两侧均应设置作业通道,宽度应满足养护维修要求。作业通道栏杆内侧至线路中心的净距不应小于3.25 m。栏杆高度不应小于1.0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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