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无单放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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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杨宜.浅议无单放货[J].集装箱化,1999(6):17-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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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杨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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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民青岛中远货运公司,青岛266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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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海商法》规定.“提单是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受或装船以及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欹.构成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提单的重要特征之一便是其物权凭证及可转让性,持有提单也就等于持有提单项下之货物所有权。依据各国海商法,即便是真正的收货人,若不出示正本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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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提单持有人 无单放货 持有 可转让性 指示交付 《海商法》 承运人 货物 正本提单 单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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