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长追讨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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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雷海,梁莹茜,方然.船长追讨工资[J].航海,2014(2):22-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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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雷海 梁莹茜 方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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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原告称,2013年4月26日,原、被告签订《船员聘用合同》,由被告将原告派往巴拿马籍轮上任船长,该轮航行东南亚、南亚航线。协议约定每月工资人民币38000元,五个月欠发工资共计人民币176516元。原告根据协议于5月18日由海南洋浦港登“CHANG LIN”轮工作,直至10月7日在山东日照港下船,被告一直未发放工资。此后,原告多次与被告联系催讨工资,但被告始终未予理睬。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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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工资 船长 提起诉讼 合法权益 东南亚 人民币 被告 巴拿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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