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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长追讨工资
引用本文:雷海,梁莹茜,方然.船长追讨工资[J].航海,2014(2):22-25.
作者姓名:雷海  梁莹茜  方然
摘    要:原告称,2013年4月26日,原、被告签订《船员聘用合同》,由被告将原告派往巴拿马籍轮上任船长,该轮航行东南亚、南亚航线。协议约定每月工资人民币38000元,五个月欠发工资共计人民币176516元。原告根据协议于5月18日由海南洋浦港登“CHANG LIN”轮工作,直至10月7日在山东日照港下船,被告一直未发放工资。此后,原告多次与被告联系催讨工资,但被告始终未予理睬。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关 键 词:工资  船长  提起诉讼  合法权益  东南亚  人民币  被告  巴拿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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