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主体变更应维护劳动者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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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吴大平.用人单位主体变更应维护劳动者利益[J].运输经理世界,2013(5):78-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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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吴大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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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四川恒合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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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小李是某交通部门下属A公司业务部经理,2008年5月入职,劳动合同期为5年。2010年8月,小李在出差过程中遭遇车祸,经鉴定为6级伤残。2010年12月,该交通部门整合业务,将A公司并入B公司(另一子公司),A公司通知“A公司旗下职工在五天内与A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在十天内与B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如果不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按离职处理,不得再向A公剖主张任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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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劳动者 用人单位 利益 维护 体变 交通部门 劳动合同 合同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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