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意识形态的本质、功能、总体性及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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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锡喜.论意识形态的本质、功能、总体性及领域[J].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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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锡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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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交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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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2012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社会的统治思想、核心价值和话语主导权——当前中国意识形态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研究”(12YJA710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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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通行的马克思主义教科书关于意识形态的定义,只是对意识形态在社会结构中的定位描述及其外延的机械规定。依据马克思的意识形态批判思想,意识形态在本质上是价值观的理论体系,内容上反映一定的阶级或集团利益,具有特殊性,在形式上又要说成是体现共同利益,具有普遍性。其根本功能是把特殊利益说成是普遍利益,即为维护或冲击现成的利益格局的行为合法性提供合理性辩护。意识形态的总体性,需从一般和特殊的辩证关系而并非整体和部分的机械关系上来把握其同各种社会意识形式的外延关系,各种社会意识形式包含了意识形态,但不是所有社会意识形式中的思想观点都是意识形态。确定是否是意识形态的根本依据是,是否反映人们之间特殊利益与共同利益之间的矛盾和冲突。由此可将意识形态区分为程度不同的政治生活领域、思想文化领域、日常生活领域以及国际交往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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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意识形态 本质 功能 总体性 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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