赴欧洲《港口法》考察报告(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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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赴欧洲《港口法》考察团.赴欧洲《港口法》考察报告(下)[J].水运管理,1997(4):2-5,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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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赴欧洲《港口法》考察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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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三)法国 1.对港口的法律调整 1789年以前,法国的港口是由港口所在地或省当局管理的,1789年正值拿破伦时期,出于革命和军事的需要,将港口收归国家管理,这一体制一直持续到1898年。 1898年的一项法律规定了商会建设和经营港口设施的特许制度,而1920年的一项法律授权商会和地方当局对船、货收取费用。 1920年的另一项法律规定,由国家的公共事业部对非自治港进行管理,港口的基础设施由国家负责建设和维护,商会可以参与。自治港则成为公共社团法人,拥有财务自主权,并可以得到国家在港口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方面的资金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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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水路运输 港口 港口法 欧洲 考察 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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