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运人赔偿货损的判决执行未果货主可以向保险人转移追偿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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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余晓汉.承运人赔偿货损的判决执行未果货主可以向保险人转移追偿权[J].珠江水运,20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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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余晓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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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州海事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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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997年1月5日,原告展锌企业有限公司向中国湖南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国合公司)购买锌粉20吨,约定价格条件每吨CIF香港1,310美元,包装为500kg编织袋,装运港黄埔,目的港高雄.湖南国合公司委托宏光航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光公司)将该批货物从黄埔经由香港运至高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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