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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的道路运输管理
引用本文:程国华,王凯,朱鸿娟,钟伟,严季.关于“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的道路运输管理[J].交通世界(建养机械),2013(4).
作者姓名:程国华  王凯  朱鸿娟  钟伟  严季
摘    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在道路运输过程中一旦发生意外造成爆炸事故,会导致人民生命财产重大损失,在社会上形成恶劣影响.2005年3月17日凌晨4时,浙H00517大客车(核载32人,实载28人)行至江西境内,追尾碰撞前方同向行驶载6t黑火药(生产烟花爆竹原材料之一)的赣A24929货车(该车严重超载,违法运输烟花爆竹,未悬挂警示标志,并且在高速公路上未按规定车道行驶,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引发爆炸,造成31名车上人员(大客车28人,货车3人)全部死亡、两车被炸毁、高速公路及附属设施严重损坏,并波及公路两旁村庄多处房屋受损、8名村名受伤、两辆过往车辆受损及3名司乘人员受伤;2011年贵州福泉"11.1"在贵州省福泉市某在建车辆检测场的两辆承运民用爆炸物品的车辆发生爆炸事故,造成9人死亡、252人受伤、多处房屋受损,据了解,造成事故的原因是承运单位违法运输、违法储存、违法配送;2013年2月1日,连霍高速公路义昌河大桥,一辆载满烟花爆竹的货车突发爆炸,导致大桥南半幅被炸毁,北半幅桥板松动,多辆行驶车辆坠落于30m桥下,据了解,造成事故的原因是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违法生产、违法托运,承运人违法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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