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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运人中途停运权之研究──兼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08条之理解
引用本文:张阳.托运人中途停运权之研究──兼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08条之理解[J].世界海运,2001,24(1):42-44.
作者姓名:张阳
作者单位:上海海运学院研究生,
摘    要: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买方由于破产或其他不能支付货款的原因造成违约时,未受到货款的卖方可对货物行使其衡平法上的权利──中途停运权,以免遭失去货物的危险。鉴于我国《合同法》第308条已对中途停运权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为在司法实践中正确适用中途停运权的有关理论,本文特以英国1979年《货物买卖法》第44条的立法条文及有关系列经典判例,对中途停运权的产生背景、法律性质以及具体行使方式做较为详尽的探讨,以期对运输法律关系的完善有所裨益。

关 键 词:货物运输  中途停运权  提单流转  运输期间  合同法
文章编号:1006-7728(2001)01-0042-03
修稿时间:200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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