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运人中途停运权之研究──兼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08条之理解 |
| |
引用本文: | 张阳.托运人中途停运权之研究──兼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08条之理解[J].世界海运,2001,24(1):42-44. |
| |
作者姓名: | 张阳 |
| |
作者单位: | 上海海运学院研究生, |
| |
摘 要: |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买方由于破产或其他不能支付货款的原因造成违约时,未受到货款的卖方可对货物行使其衡平法上的权利──中途停运权,以免遭失去货物的危险。鉴于我国《合同法》第308条已对中途停运权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为在司法实践中正确适用中途停运权的有关理论,本文特以英国1979年《货物买卖法》第44条的立法条文及有关系列经典判例,对中途停运权的产生背景、法律性质以及具体行使方式做较为详尽的探讨,以期对运输法律关系的完善有所裨益。
|
关 键 词: | 货物运输 中途停运权 提单流转 运输期间 合同法 |
文章编号: | 1006-7728(2001)01-0042-03 |
修稿时间: | 2000年9月27日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