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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美国税制改革条款及英国法下针对裁决书向法院寻求救济——英国王座法庭商事分庭案例评析
引用本文:黄青业,初北平.1986年美国税制改革条款及英国法下针对裁决书向法院寻求救济——英国王座法庭商事分庭案例评析[J].世界海运,2012,35(10):36-42.
作者姓名:黄青业  初北平
作者单位:1. 辽宁伯宁律师事务所
2.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摘    要:本案争议由背靠背租约链中的1986年美国税制改革条款引起。不同的仲裁庭对此得出了相反的结论。每一案件的败诉方均向法院申请上诉批文并获批,然后租约链中的最后租家(bottomcharterer)向法院申请1996年《英国仲裁法》第100条第(4)款项下的命令,但法院没有准许。该判决使人清晰地认识到法院在行使该条款下权力时十分谨慎,而且在申请时的严重延迟很可能成为反对申请该命令的一个重大因素,尤其在花费和延迟方面所产生的后果。本案是第一次去考虑1996年《英国仲裁法》第100条第(4)款项下法院命令仲裁庭具明进一步推理的权限范围。这对于以后据此向法院申请有关救济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同时,对于赋税问题,笔者也做了简要的评论。

关 键 词:税制改革  法院  英国  救济  美国  案例  法庭  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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