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事调查规则》生效后对中国海事调查体制改革的思考 |
| |
引用本文: | 樊江. 《国际海事调查规则》生效后对中国海事调查体制改革的思考[J]. 世界海运, 2010, 33(4): 77-80 |
| |
作者姓名: | 樊江 |
| |
作者单位: | 大连海事局交管中心 |
| |
摘 要: | 《国际海事调查规则》已经于2010年1月1日生效,这是国际海事组织第一个关于海事安全调查方面的规则,同时也是强制实施的规划。中国作为国际海事组织的A类理事国,在履行国际公约方面具有责无旁贷的责任。然而,长期以来中国的海事调查制度基本上还停留在行政调查的层面,对海上事故的安全调查侧重不够,与规则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本文立足于国内海事调查的现状,探讨如何对中国现行的海事调查制度进行改革。
|
关 键 词: | 海事调查制度 国际海事组织 体制改革 中国 生效 安全调查 国际公约 海上事故 |
Prospects on the reform of the China mechanism of marine incident investigation after the Casualty Investigation Code coming into effect |
| |
Abstract: | |
| |
Keywords: |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