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材留置案引发的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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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忱,郭峰.木材留置案引发的思考[J].中国远洋航务公告,2006(4):55-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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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忱 郭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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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件梗概
2001年6月,S公司作为DISPONENT OWNERS与B公司作为承租人签订航次租船合同,约定:S公司提供“奥蒂”轮,装运不低于5000立方的印尼新鲜砍伐原木从印尼装港运至国内Z港卸港代理由S公司指定;运费应在装货结束签发提单后5个银行工作日内支付,S公司同意出具运费预付提单,但如承租人未付清运费,S公司有权在卸港留置货物;仲裁地为香港,,适用英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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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留置 木材 航次租船合同 承租人 公司 运费 印尼 提单 新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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