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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延交付的法律探讨
引用本文:肖健民.迟延交付的法律探讨[J].中国船检,2003(1):63-63.
作者姓名:肖健民
作者单位: 
摘    要:一、问题的提出 国内某公司向德国进口商出口圣诞蜡烛,该货物于10月底由我国北方港口装船,但承运船舶直至12月25日才抵达目的港德国汉堡,由于该票货物未能在圣诞节前到达汉堡港,便无法按照正常价格向市场销售,致使德国进口商拒绝接收货物.国内出口商只好将该票货物运回国内,并需要承担运费等相应费用.对于由此造成的损失,国内出口商只能根据运输合同向承运人进行索赔,但根据合同和提单条款,承运人不需对此承担赔偿责任.出口商进而希望以承运人迟延交付货物而获得赔偿,但是按照该案的适用法律我国<海商法>的规定,尽管承运人在长达两个月的时间才将货物运到目的港,但仍然不构成迟延交付货物.因此出口商只能承担全部的损失.这一看似不合理但实则合法的结果,足以引起我国海商法理论界和实务界的思考.

关 键 词:迟延交付  海商法  中国  法律责任

Legal Probe on Delayed Delivery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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