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11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出通知,经国务院批准,自11月29日起调整成品油等部分产品消费税,其中,汽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每升提高0.12元,柴油消费税每升提高0.14元。这是自2009年成品油税费改革后首度调整成品油消费税。此次消费税调整“有增有减”,除适当提高汽、柴油以及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等成品油消费税外,还包括取消汽缸容量在250毫升(不含)以下的小排景摩托车、汽车轮胎、酒精消费税;取消车用含铅汽油消费税,汽油税目不再划分二级子目,统一按无铅汽油税率征收消费税;停止征收成品油价格调节基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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