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变化: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已经适用新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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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颜梅生.重大变化: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已经适用新规定[J].汽车运用,201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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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颜梅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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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12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定于同日起施行.这也就意味着自该日起,就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处理,将有新的规定和变化.
责任主体
——过错车主.下列车主应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担责:①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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