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基本案情 北京甲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的职员张某与客户于2004年4月30日达成口头购房协议,张某为客户写了一张便条,内容是:甲公司以50万元将某处房屋订给该客户,甲公司不再另行出售,法定假日过后配合客户办理过户手续。当日客户交给张某5万元定金,甲公司开出收款收据。假期过后,因房主不同意此交易价格,甲公司未与客户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双方为此发生纠纷并诉至法院。甲公司认为,其职员张某在无房主委托和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将房屋以公司的名义预定给客户、写便条并收取定金的行为无效。至今,客户既没有向公司支付购房款,也未通知公司办理过户,公司亦没有对该房屋另行出售。因此,公司没有违约,不应当将定金返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