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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私了”鼓励还是拒绝
摘 要:
《交通法》 第五间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编者按]
关 键 词:
交通事故
私了
交通管理部门
人身伤亡
损害赔偿
公安机关
交通警察
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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