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证言证据效力及采信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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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曾乐非.证人证言证据效力及采信规则[J].上海公路,2002(Z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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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曾乐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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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深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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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证人证言 ,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七种法定证据之一 ,在我国刑事证据体系中占有重要位置。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 ,以及社会主义国家的刑事法律中 ,证人证言都是应用得最为广泛、最为普遍的一种证据。与英美证据法和大陆法系的国家的刑事诉讼法不同 ,我国的刑诉法对证人证言的法律规定较为简单、抽象 ,下面对两者进行简单的比较。首先 ,关于证人的法律资格 ,我国规定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 ,都有作证的义务。因此 ,只要了解案件情况的人 ,无论其与被告人有何利害关系 ,其作证的目的、动机如何 ,也不论其了解的案件情况的渠道途径如何 ,是否正当合理 ,都可以作为证人向司法机关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证言。而 1 975年美国国会通过的《联邦证据规则》则规定 ,作为证人一般需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第一 ,要具有表达能力 ,使自己的证词为陪审员所理解 ;第二 ,能理解如实作证的责任 ,一般是通过证人作证前的宣誓来实现 ;第三 ,证人对待证事实具有亲身体验 ,即证人对事实的了解是通过自己的五官感知的 ,是直接证据而非意见证据 ,对于证人的意见证据美国法庭一般不予采纳。其次 ,关于证人证言的法律效力。我国刑诉法第 47条规定 :证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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